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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RC申請

( 填表指引 )


 

 


 作 品 類 別
●  錄音作品

在作品所屬的載體類別前加上“×”符號,若作品同時以超過一種載體發行,必須在同一表格上加上“×”符號。
 

●  錄像作品

在作品所屬的載體類別前加上“×”符號,若作品同時以超過一種載體發行,必須在同一表格上加上“×”符號。
 

 


 

 

出 品 人 / 機 構 資 料
●  出品人/機構名稱(中文)

出品者如為政府部門,請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架構圖的名稱填寫;學校按教育暨青年局立案的名稱填寫;商業機構按商業登記的名稱填寫;民間組織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證署公告的名稱填寫。
 

●  出品人/機構名稱(葡文/英文)

按商業登記或公證署登記的葡/英文名稱填寫,若無登記葡/英文名稱,仍需填寫出版者經落實確認的葡/英文名稱。
 

●  出品人/機構地址(中文)

按商業登記或公證署登記的中文地址填寫。
 

●  出品人/機構地址(葡文/英文)

按商業登記或公證署登記的葡/英文地址填寫。
 

●  出品人/機構負責人姓名

填寫申請機構的負責人姓名,如政府部門的局長、副局長、廳長或處長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或教務/訓導處主任;商業機構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民間組織(指非牟利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等;以個人名義申請者應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姓名填寫。
 

●  職務

填寫負責人的職務名稱,如局/副局/廳/處長、校/副校長、教務/訓導主任、社/副社長、會/副會/理事/副理事長等。
 

●  聯絡人姓名

填寫出版機構中最了解錄音或錄像資料出品狀況的人員姓名,而不是負責印刷或不了解出品狀況的聯絡人姓名。
 

●  電話及圖文傳真

填寫出品機構中最了解錄音或錄像資料出品狀況人員的聯絡電話號碼及圖文傳真,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固網/手提電話號碼,不接受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電話號碼。
 

●  聯絡人電郵地址

填寫出品人/機構聯絡人的電郵地址。
 

●  發行機構名稱(中文)

填寫發行機構的中文名稱。
 

●  發行機構名稱(葡文/英文)

填寫發行機構的葡/英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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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日期:20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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