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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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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申請須知 )
1. 遞交代辦申請表的理想時間
因法國巴黎的“國際連續性出版物中心”沒有列明配號服務承諾時間,為避免因延誤申請而來不及刊印號碼於指定卷期上,建議在期刊付印前預留2個月時間,帶備已審校完畢的封面及版權頁來本中心申請。
2. 國際標準期刊號適用的出版物
具有固定題名,有卷、期或年、月標識,每卷、期版式大體相同,根據一定的編輯方針或將眾多作者的作品匯集成冊,並有計劃無限期地出版下去,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連續出版物(包括雜誌及報紙等)。
3. 國際標準期刊號不適用的出版物
期刊號不適用於下列各類型出版物:
1) 印刷的圖書及小冊子、盲文(點字)出版物、地圖等;
2)
非印刷的教育性錄像、幻燈片、縮微資料、盒式錄音帶、鐳射唱片圖書(有聲圖書)、電子出版物(如:機讀磁帶、磁碟、唯讀光碟、國際互聯網絡出版物);
3) 教育性多媒體出版物(包括文本資料)。
4. 填寫“代辦申請表”
在填寫“代辦申請表”的內容時,除如實填寫各項資料外,請特別注意以下欄目資料:
聯絡人姓名 - 應填寫出版機構中最了解期刊出版狀況的人員姓名,而不是填上負責印刷或不了解出版狀況的聯絡人姓名。
出版日期 - 應填寫確實可以出版發行的年份和月份。
5. 期刊號的有效確認
根據法國巴黎的“國際連續性出版物中心”規定,首次配發的期刊號是暫時性的,待收到由出版者寄送附印有ISSN的期刊正本後,方可正式被確認有效。
6. 期刊出版資料的修改、延遲或期刊停止出版
透過本書號中心代辦申請並已被確認刊號的期刊,出版資料若有任何更改(包括出版單位的變換或出版週期的變更等)、延遲出版或停止出版,出版者必須以書面形式(「更改期刊出版資料通知書」、「期刊延遲出版通知書」及「期刊停止出版通知書」可於本書號中心索取或網頁下載)通知書號中心,以便更新有關資料和按實情向法國巴黎的“國際連續性出版物中心”匯報。
7. 期刊出版後的送繳
按照1989年10月31日第72/89/M號的“法定收藏”法令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在作品發行前,應向澳門中央圖書館送交所指的刊物五份作法定收藏,並按該法令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對於沒有按照規定和期限(按出版者首次向本書號中心代辦申請期刊號,在申請表格內所填寫的出版日期及週期計算)送交應作法定收藏的刊物樣本的出版社或從事同類活動的機構,將被處以200至2,000澳門幣之罰款。
根據書號中心規定,若超越期刊應出版日期時限3個月,而出版者並沒有按“法定收藏”法令送繳刊物,期間亦沒書面通知書號中心有關該期刊的出版情況,本書號中心將該期刊視作已停刊,並向法國巴黎的“國際連續性出版物中心”匯報,以便該中心作終止登記。
8. 出版機構所在地之變更
出版機構若遷往其他地方辦公,必須以書面形式(「出版者地址變更通知書」可於本書號中心索取或網頁下載)通知書號中心更改資料,並一併提交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明書”(指商業機構)或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團修改章程”(指非牟利團體)副本一份,以便向法國巴黎的“國際連續性出版物中心”匯報,更新登記資料。
9. 刊號的印刷位置和格式
按照法國巴黎的“國際連續性出版物中心”規定,刊號應印刷在下列位置:
1) 封面的右上方(如下圖左)
若需同時印上物品條碼,條碼應印於封面顯著位置,而不是印於封底位置。若出版者使用電腦軟件重新編印條碼,所有字
符及格式必須與書號中心發出的式樣完全相同,待完全符合刊號規定的格式,才獲准享以相同出版者申請國際標準書號及
國際標準期刊號的資格,敬請留意。
2) 版權頁下方(如下圖右)
正確格式: ISSN 1810-0120
(“ISSN”及“-”字符絶不可缺,字母與數字間需留一空格)
不正確格式: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1810-0120
國際標準期刊號:1810-0120
國際統一刊號:1810-0120
國際刊號:1810-0120
統一刊號:18100120
刊號:ISSN 1810-0120
ISBN(國際期刊號碼):1810-0120

10. 條碼的印刷顏色
由於條碼掃瞄器所發出之光柱是紅色,條碼內的條紋和背景必須提供最佳之光暗對比配搭。條紋應採用黑、深藍、深綠或深啡色,但千萬不可採用紅色條紋。在背景方面,可採用白、黃、橙或紅色,絕不可使用深色。黑色條紋跟白色背景永遠是最佳之配搭。
可被掃瞄之顏色對比:黑紋白底、藍紋白底、綠紋白底、深啡紋白底
黑紋橙底、藍紋橙底、黑紋紅底、綠紋紅底
藍紋黃底、深啡紋黃底
不可被掃瞄之顏色對比:黃紋白底、橙紋白底、紅紋白底、淺啡紋白底、
黑紋藍底、藍紋藍底、黑紋綠底、黑紋金底、
黑紋深啡底、白紋黑底
(摘自澳門物品編碼協會出版之《如何設計及印製條碼》指引單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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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日期:20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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