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遞交申請表的理想時間
在出版物審校完畢,並已確定出版及發行日期後遞交申請表是最適合的時間,因書號中心配號時間只需3個工作天,在出版物付印前預留一週時間即可,避免因過早申請書號而超越書號的有效時限(3個月)。
2. 國際標準書號適用於下列各類型出版物
1)
印刷的圖書及小冊子、盲文(點字)出版物、地圖等;
2)
非印刷的教育性錄像、幻燈片、縮微資料、盒式錄音帶、鐳射唱片圖書(有聲圖書)、電子出版物(如:機讀磁帶、磁碟、
唯讀光碟、國際互聯網絡出版物);
3) 教育性多媒體出版物(包括文本資料)。
3. 國際標準書號不適用於下列各類型出版物
1)
短暫性印刷品(如:日曆、日誌、月曆、年曆、廣告、海報、散頁、單張樂譜、戲劇和音樂會節目表等類似產品);
2) 音像出版物(如:樂譜、非教育性的錄音帶、唱片及影碟);
3) 無文字說明的藝術印製品;
4) 以宣傳為主的印刷品(如:商品目錄、價目表、新書簡介等);
5) 連續出版物(如:報紙、雜誌、年報、年刊、活動報告、工作報告、工作計劃等)。
4. 填寫申請表
在填寫申請表格的內容時,除如實填寫各項資料外,請特別注意以下欄目:
聯絡人姓名 - 應填寫出版機構中最了解圖書出版狀況的人員姓名,而不是填上負責印刷或不了解出版狀況的聯絡人姓名。
確實出版日期 - 應填寫確實可以出版的年份和月份,倘圖書資料更改、取消或逾期出版,需以書面形式通知書號中心。
確實發行日期 - 應填寫確實可以發行的年份和月份,因該日期將是本館執行1989年10月31
日第72/89/M號的“法定收藏”法令
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據,倘圖書資料更改、取消或逾期發行,需以書面形式通知書號中心。
5. 書號的有效期
書號自申請者填寫“確實發行日期”中指定月份的最後一天翌日起計算,有效期為3個月,按規定於指定期限內送交五份樣本予澳門中央圖書館確認的書號,則永遠有效。
6. 書號的確認與取消
已配發的書號,必須得到書號中心的確認,才正式生效,確認方式是出版者於指定期限內,按“法定收藏”法令送交五份印有相關書號的圖書樣本予澳門中央圖書館即可,逾期有關書號將會自動被取消,有關書號的使用,需要重新申請。未經重新批准,出版者不得使用已取消的書號,如有發現,日後有關書號的申請將被終止。
7. 圖書資料的修改、延遲或取消出版
獲配號的圖書,圖書資料若有任何更改(包括申請表格內各欄項資料)、圖書延遲出版(針對版權頁上之出版年月)或取消出版,出版者必須以書面形式(「更改圖書出版資料通知書」「要求延長申請書號有效期」及「圖書取消出版通知書」可於本書號中心索取或網頁下載)通知書號中心,並提交已作修正的版權頁及/或相關資料副本各一份,以便更新有關資料。若是取消出版,需退回所配予的書號及由書號中心所發出之證明文件正本,否則,日後有關書號的申請將被終止。
8. 圖書出版後的送繳
按照1989年10月31日第72/89/M號及第23/92/M號的“法定收藏”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作品發行前,應向澳門中央圖書館送交所指的刊物樣本五份作法定收藏,並按該法令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對於沒有按照規定和期限送交應作法定收藏的刊物樣本的出版社或從事同類活動的機構,將被處以200至2,000澳門幣之罰款。
根據書號中心規定,倘出版者超越書號確認的期限(3個月)未能送繳圖書樣本予澳門中央圖書館,中心將不再受理新書號的申請,直至補辦有關手續或送繳相關圖書後,才恢復書號申請的資格。
9. 出版機構所在地之變更
出版機構若遷往其他地方辦公,必須以書面形式(「出版者地址變更通知書」可於本書號中心索取或網頁下載)通知書號中心更改資料,並一併提交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已更新之“商業登記證明書”(指商業機構)或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社團修改章程”(指非牟利團體)副本一份,否則,新書號的申請將會暫時停止,直至出版機構補交有關所需的文件,才可恢復書號申請的資格。
10. 書號的印刷位置和格式
按書號中心規定,書號應印刷在下列位置:
1) 版權頁下方(如圖)
澳門特別行政區統一使用附有“-”的格式,以清楚分辨各組字段,方便查檢、統計和管理。出版機構在印刷過程中需要特
別注意的是:“ISBN”及“-”符號絶不可缺,字母與數字間需留一空格,而不是“:”符號,ISBN的結構是沒有中文字
樣的。
正確格式: ISBN 99937-0-014-2
(“ISBN”及“-”字符絶不可缺,字母與數字間需留一空格)
不正確格式: 國際標準書號:ISBN 99937-0-014-2
國際標準書號:99937-0-014-2
國際統一書號:99937-0-014-2
國際書號:99937-0-014-2
統一書號:999370014-2
書號:ISBN 99937-0-014-2
ISBN(國際書名號碼):99937-0-014-2
2) 封底下方(近書脊位置)
若需同時印上物品條碼,書號應印於條碼上方(如圖)。出版者使用電腦軟件重新編印條碼,所有字符及格式必須與書號
中心發出的式樣完全相同,否則,出版者必須作出更正,待完全乎合書號格式的規定,才獲批准配發往後所申請的書號,
敬請留意。

11. 條碼的印刷位置及顏色
1)
印刷位置
直排本 – 封底的左下方(近書脊位置)
橫排本 – 封底的右下方(近書脊位置)
2) 印刷顏色
由於條碼掃瞄器所發出之光柱是紅色,條碼內的條紋和背景必須提供最佳之光暗對比配搭。條紋應採用黑、深藍、深綠
或深啡色,但千萬不可採用紅色條紋。在背景方面,可採用白、黃、橙或紅色,絕不可使用深色。黑色條紋跟白色背景
永遠是最佳之
配搭。
可被掃瞄之顏色對比: 黑紋白底、藍紋白底、綠紋白底、深啡紋白底
黑紋橙底、藍紋橙底、黑紋紅底、綠紋紅底
藍紋黃底、深啡紋黃底
不可被掃瞄之顏色對比: 黃紋白底、橙紋白底、紅紋白底、淺啡紋白底
黑紋藍底、藍紋藍底、黑紋綠底、黑紋金底
黑紋深啡底、白紋黑底
(摘自澳門物品編碼協會出版之《如何設計及印製條碼》指引單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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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日期:2006-12-18